2005年1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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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为可分三种
两高将出台司法解释确保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
翟惠敏

  什么是聚众赌博?通过赌博网站赌博如何认定?国家公职人员参赌如何从重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最近透露,最高法、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确保公安司法机关在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中,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陈国庆解释,“赌博”可区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作为犯罪的赌博,刑法上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第二种是指作为违法的赌博,是指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这种赌博主要针对赌博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而不是组织者或以赌博为常业者。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第三种是指亲朋好友之间、街坊邻居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彩头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这种情况应当不以赌博论处。
  陈国庆说,司法解释将明确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作出具体解释。比如,什么叫聚众赌博?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是区分一般招集几人赌博和作为犯罪的聚众赌博的界限。
  二是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赌博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法律适用的依据。
  三是要体现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从严要求、从重处理。司法解释将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赌博犯罪的,要从严处理、从重处理。
  此前,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要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
    4、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翟惠敏)